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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政府管太多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6.10.08  天氣:  心情:
政府管太多
~照顧人民 應該是憲法課予政府的義務!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民國97年9月30日廢止!哇...

私人的老人機構 政府管太多?
人民的生存權 應予保障~乃我國憲法第15條所明定!

老人福利法第一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
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12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
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46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可,或違反收費規
定超收費用。
二、擴充、遷移、停業或歇業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所定辦法辦理。
三、財務收支處理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
理。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
載事項納入契約。
六、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
力。
七、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第47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老人身心健康者.

ps.
尤加利樹~要照顧無尾熊!

富家女~空心英讀稿總統 無能 遭人民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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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6-10-09 10:53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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