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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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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7/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7.16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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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客運司機肇禍 客車被砸 記者被打 警察在旁邊看好戲?=D>:D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國家賠償法所謂"公務員" 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同法第2條第1項) 其範圍相當廣泛 另外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其執行職務之人 於行使公權力時 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於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同法第4條第1項)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9號
公有公共設施 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人民之生命 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3條第2項) 本條所訂的國家賠償責任 乃採無過失主義 不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最高法院85台上字第2776號判例)
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乃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而非該公務員個人) 以及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同法第9條第1.2項)
要求國家賠償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此時 該機關應與請求權人協議 其拒絕賠償或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時 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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