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票投柯文哲=支持蔡英文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今天生日~人生如夢...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小野~眼淚呢?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8.11.09 天氣:
心情:
小野?文化門神?流眼淚?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
小野文化門神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燙傷了?
小野文化門神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燙傷了?
小野文化門神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燙傷了?
小野文化門神 跟著民進黨吃香喝辣 油水太多燙傷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解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310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如果妳指控別人騙了你的房子 妳就必須負起充分的舉證責任
~因為妳是指控事件的當事人!並非轉述或評論的第三人!!!
實務上 不少惡質檢察官 不曉得有意 還是囫圇吞棗 不求甚解 引用上開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
違法濫權不起訴處分被告 讓罪犯消遙法外!!!
ps.
票投柯文哲=支持蔡英文
票投柯文哲=支持貪污扁
返鄉投票 韓國瑜才能勝選!翻轉高雄 改善經濟!
標籤:
瀏覽次數:
386
人氣指數:
786
累積鼓勵:
2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1
票投柯文哲=支持蔡英文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今天生日~人生如夢...
住戶回應
時間:2018-11-09 21:09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