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先生問:
我太太九十九年八月因為卵巢癌開刀住院,去(一○一)年十月聽朋友說才知道卵巢摘除可領勞保給付,但是當我們提出申請時,卻被勞保局打回票,原因是已經超過兩年請求時效。我們從來都不知道卵巢摘除可領勞保給付,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權益就這樣平白犧牲,真的讓我們覺得很冤枉。
前幾天,我看到報紙說立法院已經修法通過,將勞保的請求時效從兩年改為五年。請問,我太太的個案可以適用嗎?若可以的話能夠領到多少錢?
高太太因為癌症摘除兩側卵巢,只要摘除當時未滿四十五歲,就符合勞保失能給付中「生殖器遺存顯著失能」的情況,可請領第十一級一六○日的失能給付。假設高太太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四萬二千元的話,就可領到二十二萬四千元(42,000元×160日÷30=224,000元)的失能給付。
超過二年未提出請求權益就喪失
不過,由於勞保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被保險人從「得請領之日」起兩年內沒有提出申請的話,該權利就會喪失。
高太太在九十九年八月摘除兩側卵巢,卻到一○一年十月才提出申請,從得請領之日(即摘取卵巢當日)起到提出申請時已超過兩年,所以申請案才會被勞保局以時效消滅為由駁回。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雖然高先生認為在勞工不知情之下,以時效消滅為由拒絕給付很不合理,也失去社會保險保障勞工的目的。不過,時效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並具有督促的功能,提醒權利人應瞭解自身所具有的法定權利,並應即時適當地行使,以減少法律紛爭。因此,不論權利人是故意或過失不行使,都會因為時效期間的經過,而產生喪失請求權的效果。換句話說,權利人不得以不了解法律為由做抗辯。這也就是所謂的「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勞保給付請求時效已改為五年
不過由於勞保給付項目繁多(像失能給付就有二百二十一項之多)、規定複雜,像高太太這樣在不清楚勞保給付的情況下,因超過兩年時效而無法請領的案件時有所聞。據統計,從九十七年到去(一○一)年十月止,就有一千六百多件逾期請領給付的案件,其中七成屬於失能給付。
有鑑於此,去年底立委就提出修法,主張社會保險法應與行政程序法「公法上的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範一致,也認為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應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五年規定,而提議要將領取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比照公保從兩年延長到五年。該法條去年十二月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告後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正式實施。
法令公布實施後的事故才適用
不過由於法令不溯及既往,因此只有在法令實施後所發生的給付案,才適用請求權延長到五年的規定。高太太的事故是發生在九十九年八月,到去年八月已滿兩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而且也是勞保條例修正前所發生的事故,因此無法適用五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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