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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翻車未設故障標誌釀禍 判賠49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16.06.30  天氣:  心情:
翻車未設故障標誌釀禍 判賠496萬
作者三立新聞網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 2016年6月30日 上午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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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聯結車駕駛6年前因疲勞駕駛,導致車輛失控、翻覆,橫躺高速公路,肇事駕駛沒有緊急發送危險警示,導致後方駕駛從後方追撞,撞成重傷。最高法院認定,肇事駕駛應負60%的過失責任,扣除保險理賠後,今(30)日判決須賠496萬多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10年10月23日凌晨1時許,駕駛聯結車搭載友人上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在行經路竹交流道時,因疲勞打瞌睡,直到車輪右側壓到車道反光鈕始驚醒,緊急煞車,但車輛因而失控翻覆於南向車道上,佔據內、中、外車道及路肩。黃男自行爬出車外後,未顯示危險警告燈,也未在距肇事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故障車輛標誌,約1、2 分鐘後,一輛由馬男駕駛而來的貨車,因煞車不及,撞擊翻覆的車身,導致馬男受有嚴重腦水腫等傷害,雙眼視神經萎縮,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馬提告求償。

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疲勞駕駛肇事,又沒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在事故車後方設警告標誌,應負60%過失責任,而其公司也須連帶賠償,扣除169萬保險理賠金後,判決須賠496萬多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刑事部分,黃男遭判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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