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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幹 你是要鼓勵校長們貪污嗎?
作者: 輕舟 日期: 2011.11.02  天氣:  心情:
營養午餐弊案 露冰山一角
• 2011-11-01
• 中國時報
• 【田子文/北市(公務員)】
日前,新北市爆發國小校長集體向午餐業者收賄弊案,已有多名校長和業者遭聲押獲准,檢調又據業者供述正準備進行第二波偵辦動作。看到「學校領導人」衣蓋頭、口戴罩、手上銬的難堪畫面,真是不勝噓唏。
筆者認為,以全國數千所學校計算,這種營養午餐收賄案件,恐怕只是冰山一角而已。為了降低教育傷害、減少社會衝擊、節省司法資源,並給予貪汙校長認罪及改過自新的機會,政府應盡速研擬亡羊補牢方案,訂定「坦白從寬」的要件,並設立「專線」籲請違法校長趕快於期限內自首,才不至於讓校長貪汙事件繼續擴大。

那有因為校長涉嫌營養午餐收賄案件就要特別量身定制”訂定「坦白從寬」的要件”的道理;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自首有減免其刑的明文規定。此案並無現行法規之不明或疏漏,有其必要以「降低教育傷害、減少社會衝擊、節省司法資源,並給予貪汙校長認罪及改過自新的機會,政府應盡速研擬亡羊補牢」為理由,或怕校長貪汙事件繼續擴大,就以此歪理需以法律位階較低的行政命令的"要件"、違法亂紀的再制”訂定「坦白從寬」的要件”,難道其中有你爸爸 哥哥 親朋好友,或你是共犯,為其脫罪、掩護、優適,或鼓勵他們後續再犯?

且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經自首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犯罪案件經調查機關已著手調查,就無適用自首之規定了。為防嗣後教育人員再犯收賄案件情事,更應就本案自直按律擴大究辦,嚴懲不貸,以儆效尤,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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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1-04 08:41
她, 54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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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04 08:27
她, 54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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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03 20:55
她, 54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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