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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7/05的日記
作者: Amy 日期: 2006.07.05  天氣:  心情:
我不知現在年輕人的想法?
公司徵選人事,總是要經過面試,初審複審後才決定用人
通常進來的人,都必須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才能真正成為公司正式員工,也才能享受到公司福利
在報到之前寄發一些保證及服務自願書之類的表格
在填寫完整交齊後,才能列入員工名冊
而台中工廠這位張某63年次逢甲畢
來公司服務七日後發現不能勝任,提出去職
現在可好
事隔一個月,來電向台中小姐要他七日的薪水,台中小姐無法回答他這事
轉到台北來給我:
我請問張先生,你的報到手續完整了嗎?
你要走時哪一個單位主管准許你離職了?
你是經過我們千挑萬選中選出來的人
彼此也發下不少時間,談好之後才錄用你
今天公司豈是讓你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你可否尊重我們公司呢?
再說,依我們公司規定離職的一般員工需在一星期提出辭呈
而你呢?不是我們公司要賴你,如果你願意就請你待滿一個月,按照公司制度,誰都好辦事,更何況公司二三十年來沒有這樣的例子,恕我難以辦理
b-(,到最後這位張兄說不過我竟要拿勞基法來壓我#-O
他所言依法待滿7日就有薪水可領
我就很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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