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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11/0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11.09  天氣:  心情:
買車 付了定金一萬元後 可以把定金追回來嗎:-/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定金時 推訂其契約成立(民法第248條)

因此 妳付了定金 法律上推定 你們之間的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除非你們之間另有約定(此時 妳要負舉證責任)

妳當時之所以付定金 不也因為妳想買那部車嗎?不然 妳會無緣無故給付定金嗎?現在怎能說沒有構成買賣交易?然後 要把這部分的錢追回來?

要付定金之前 妳就要考慮清楚--三思而行:-?:-?:-?啊!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 定金應返還 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定金應返還之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定金應返還之(民法第249條)

因此 依照上開規定(除非另有約定) 妳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 當然 妳可以用美人計:x向他撒嬌 如果他願意退還定金的話 算妳好運!%%-

此外 若符合民法第88條的構成要件--非由於表意人之過失 可以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 又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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