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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部研擬分居條款挽衝動離婚
作者:
輕舟
日期: 2011.11.05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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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5日電)行政院日前公布普查結果指出,國人離婚、分居的比例逐年攀升。法務部研擬「分居條款」,納入夫妻可先分居3年緩衝情緒,再決定是否離婚,避免衝動夫妻草率離婚的問題。行政院日前公布最新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國人離婚、分居的比例逐年攀升,相較10年前的50萬5000人,躍升為105萬4000人,10年內增加了逾1倍,「怨偶」及不同住的夫妻增加了1.1倍。
其實有許多夫妻是因一時情緒激動而草率離婚,例如藝人孫鵬、狄鶯因個性不合離婚後,又決定再度結婚。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去年曾提出「分居條款」,讓夫妻能暫時先分居緩衝,再決定是否離婚。法務部召開「民法研修小組」會議,研擬在民法第1052條離婚條款中,納入夫妻協議分居或宣告分居達3年以上,分居期滿雙方可以復合,若無法復合得請求離婚。
據了解,法務部定調將分居條款納入離婚要件之一,而不另設分居章節,日前成立親屬專案小組將於11月14日再開會討論,研擬協議分居的登記方式、宣告分居的事由,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據了解,與會人士看法不一,部分學者認為,建立分居制度,夫妻尖銳的情緒可緩衝下來,尋求改善之道;但也擔心因家暴事件而訴請離婚的被害人,法官會要求雙方先分居,反而讓被害的配偶無法擺脫離婚牢籠。
有學者認為,分居條款必須納入配套措施,明訂夫妻分居後的法律責任,例如財產分配、家庭生活費、子女照顧等問題;夫妻宣告分居應增加條件限制,防止不負責任的配偶用此法條任意解除婚姻。此外,與會人士認為,夫妻分居期間「有名無實」,雖不適用夫妻同居義務,但仍須負貞操義務,若另結新歡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將觸犯通姦罪;若配偶於分居期間另外生下子女,該認定為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也應思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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