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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黃安為名,對健保的貢獻 轉載
作者: 捷客 日期: 2016.03.16  天氣:  心情:
滕西華

黃安事件與健保,有了什麼干係,值得社會花這麼多時間去爭論?

藝人黃安返國以健保身分接受心血管手術,引起諸多波瀾,但黃安事件也凸顯了無論是民意代表或是社會大眾,對於健保制度有諸多誤解,這不能靠著模糊、仇恨的言論,趁亂更亂,那將是台灣社會真正的悲哀,非國家之福!
有些事情可能和健保法有關,有些事情絕非健保制度的問題,都嚷著改健保法,無疑是頭痛醫腳,本末倒置!因此,黃安對健保最大的貢獻便是讓社會可以針對當年二代健保(現行實施的健保法並非當年的二代健保)的規劃再次有機會討論。

黃安的健保就醫身分

依照健保法,如果黃安是具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並且依法加入健保,也有繳保費,是個有效的被保險人,那麼他用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返台就醫,或是海外緊急醫療費用的核退,一點問題也沒有,這是健保對所有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障。
根據健保署統計,在104年包含門診、急診和住院這樣的海外緊急傷病便有13萬1239件,核退金額3.4億元。
但是如果他不是我國合法設有戶籍的國民,也非依親本國國民為眷屬,自然也喪失健保資格。黃安就無法使用健保身分就醫,或海外緊急醫療核退,此點健保法規並沒有問題。

為何他一人生病,要我們全部的健保費幫他負擔?

這樣的說法應該只是氣話,健保是社會保險,採風險均攤、互助原則,每一個健保的被保險人生病,都是全部的被保險人的保費去支付他的醫藥費,你和我都一樣,當然黃安也一樣。我們不會以為我們自己生病,都是靠自己的保費支應就夠吧?

黃安健保身分有什麼問題?

依現行健保法規範,我們的健保納保身分分為六類十五目,我們可以去質疑並查核他的納保身分類別有無投機納保的問題,也就是說他如果是有工作,也沒申請退休,那麼依法應該是在第一類或第二類的被保險人,不會是無工作的第六類地區人口或是以眷屬身分納保,我並不清楚黃安是否為、或是否「可」為第六類被保險人,但有些說法質疑他在第六類納保,每月只繳749元,不符合他的收入能力!也許是,但是即使黃安不能在第六類納保,遺憾的是,輔導他適性納保也不一定會增加他的保費,這就是六類十五目的遺毒。
健保目前是先看納保身分別,然後再去看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級距以課徵保費,而非整體收入高低,要解決這種投機納保(如果他有的話),只有廢除不依所得,卻著重身分別的六類十五目納保規定,以二代健保當年的「家戶總所得」才能相對解決!

當然,又有人問了,即使是家戶總所得也無法解決地下經濟或是海外所得的問題。

1.相對目前以薪資所得做為基礎,家戶總所得仍是較為周延與公平的,況且當時民間團體對家戶總所得的規劃是包含財產交易所得在內的資本利得,至於相關所得是否能夠追得到,則非健保法所能及,是財政部的責任,不宜與健保混為一談。

2.立委欲提案將國人海外所得未能繳稅者,即使繳了健保費,也不能享有健保給付的規範,顯然是對諸如勞保、健保等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與稅有所誤解使然。

健康權是憲法保障,也是普世基本人權

因此即使成了全民公敵的黃安,你再恨他,也是沒辦法的事,他有的合法權利,並不能因為被多少人、被什麼人討厭而被剝奪,同樣的也不會因為你再喜歡一個人,而使得他的健保權利增加!健康權是憲法保障,也是普世基本人權,就算我們修健保法讓叛國罪定讞的人不能享有健保,他也都必須是被除去我國國籍和戶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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