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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規範與榮譽典章
作者: 亞歷山林 日期: 2011.03.25  天氣:  心情:

  在生活中,對於「法定規範」都會有如此僥倖的心態,在職場之中,是否也有這樣的心態呢?不管是在生活、在創業、在求學等等環境中,都需要一些「法定規範」來讓人可以有所依循,些許的限制是為了不過於放縱,些許的規範是為了紀律發展,因此,宗教中的規範特別的多,也特別的嚴格,這些規範在經歷過千年的歲月,證明了有存在的必要與價值。律師有其要尊守的倫理規範,而法官也有要尊守「法官守則」得們身處全球化的年代時局中,更需要去了解法定規範更深層的內涵,也需要從新的去定義規範新價值,讓生命與工作的品質可以提升


  布萊爾.辛格出了一本書名稱-《富爸爸逆勢創業》或《富爸爸創業ABC,中提到「榮譽典章」的重要,與大家分享一些心得,「榮譽典章」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依規,尤其是身處在快速變化的環境中,有了「榮譽典章」不會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迷失,它也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努力方向,也比價值觀更加的深入與具體,在企業它是執行的基本準則,在個人它是一個具體的成長方向,不管是企業或是個人,在面臨挑戰與考驗時,面對壓力時所需的選擇,「榮譽典章」的內化程度是關鍵的一刻,它在平時是否能融入在生活中、意識中、行動中,甚至細胞中的每一個DNA,在最關鍵的時刻成為創造奇蹟的要素。




  「榮譽典章」的概念在很久之前就已經存在,它不是一個新的概念,現在是用另外一種的角度來闡述,在東方與西方的宗教中一直都有「榮譽典章」的精神,在信仰中稱為「戒律」,十誡、五戒、八關齋戒…等等,由其是佛陀所提倡的「八正道」,都是「榮譽典章」的一種,不同的是在信仰中的「戒律」是以壓抑來遏止不義的思想與行為,所以在信仰中的「戒律」讓一般人感到不自由與限制,雖然這些「戒律」是以保護人們的立場而立下,讓人們不要去觸犯以免遭到「惡果」,社會制度中的「律法」也是如此,「戒律」與「律法」設立的目的有二:一是為了讓人們「專注」於有價值的事,讓心性不斷提升光明;二是讓人們可以在生活中有機會嚴謹的檢視自己的言行、檢視與環境的互動關係,尋找生命中真正需要的寶藏,不是用來打擊與批判人們的「迷失」,把犯錯的人當成罪人,甚至讓自己自卑,這已失去了原意,在過去的作為中雖是消極,卻隱含著更積極的作為,引導人們過著「和諧」與「平衡」的人生。



  這樣的方式讓人們更想要去挑戰它,加上過去君權時期的「權威效應」,在沒有深入了解其內涵時,甚至是排斥與批評這些「戒律」認為違反了人性,不瞭解這是過去先賢在教育時所施行的方式,卻有深層的涵意與人生經驗,期望後人不要重蹈覆轍,在過去的作為中雖是消極,以恐嚇與批判的方式來遏止思想與與行為,當中卻隱含著更積極的作為,引導人們過著「和諧」與「平衡」的人生。


  
  身處快速變遷的環境中又要面對更寬廣的未來,我們需要有新的思維與角度來面對「戒律」,以正面積極的態度來面對,鼓勵、支持、包容、引導來實踐「榮譽典章」在「義行」(正當的行為)中得到「善果」,以富足與歡愉的心來成長,培養更寬廣的心,讓後人都能積極的面對未來,在正面的環境中提升與成長,不管是企業或是個人都需要立下「榮譽典章」,全面的提升工作價值與生命意義,創造一種「核心價值」的品牌與口卑。在落實「榮譽典章」中有四點與大家共同勉勵:「從反省與懺悔中振作」、「在感恩與誠敬中實踐」、「在積極與樂觀中開創」、「在謙讓與包容中成長」。


 




《富爸爸逆勢創業》或《富爸爸創業ABC》中所列榮譽典章


01. 絕對不拋棄有需要幫助的夥伴。


02. 要願意「指正」並且「敢當」。


03. 慶祝所有的勝利! 04. 要準時


05. 實現所有的承諾,並在第一時間處理無法兌現或實現的協議。


06. 直接找當事人。(如果你對某人有意見請直接找他,要不然就放下!)


07. 要負責任-不要責怪他人,更不可以找藉口!


08. 要有所貢獻-在「丟出」問題之前,要先找到解決方法。


09. 絕對不讓個人「問題」妨礙到自己的任務。


10. 要對團隊忠心不二。 11. 承諾投注於個人的成長。


12. 絕對不尋求別人的同情或認同。 13. 每個人都必須銷售!


 







《佛教之五戒十善與八關齋戒》


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


十善:不殺生、不偷竊、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


不惡語、不綺語、不貪婪、不惱怒、不邪見。


八關齋戒:五戒+過午不食、不坐高廣大床、不打扮和享受歌舞


《摩西十誡》



第一誡: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上帝


第二誡:禁止拜偶像 第三誡:不可妄稱上帝的名


第四誡:遵守安息日 第五誡:孝敬父母


第六誡:不可殺人 第七誡:不可姦淫


第八誡:不可偷盜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


第十誡:不可貪婪





《法官守則》


一、法官應保持高尚品格,維護司法信譽。



二、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知、超然獨立、
公正篤實執行職務,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干涉。



三、法官處理案件,應潔已奉公,發揮耐心、毅力、
懇切和藹問案,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周詳調查證據,裁判書類應認真製作,務求定奪合宜、執法平允,使人信服。


四、法官言行舉止應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務須不損司法之形象。



五、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並不得從事足以影響獨立審判或與法官倫理、尊嚴不相容之事務或活動。



六、法官應嚴守職務上知悉之事項,
並不得探詢不應知悉之事項。



七、法官應精研法理,溝通彼此法律見解,
提高裁判品質,維護司法公信。



八、法官應隨時汲取新知,掌握時代脈動,
充實辦案智能, 並應勤研法學理論及瞭解外國司法制度,促進司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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