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2154
 阿達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尋找999個感動 (19)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不小心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大「愛」與溫「情」(1)
作者: 阿達 日期: 2006.07.23  天氣:  心情:


今天在火車上跟舍弟聊了一會兒
這是他第二次建議我們把協會的隔局擴大
也就是說
把原有名稱社團法人臺北縣鶯歌鎮青少年教育關懷協會的名字
變更或重新申請一個層級較高的機構
例如:社團法人臺北縣青少年教育關懷協會(變更即可)
或是: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青少年教育關懷協會(需新成立)

其實原本我們協會的立意是:如果鶯歌這種社區都能深入服務的話
那麼全國百分之七八十的地方應該都沒問題了
而我們希望有朝一日能把我們的經驗無條件移轉給有意成立類似機構的人

不過
由於舍弟目前服務於法鼓山文教基金會多年
他所提出的看法其實亦不無道理
他說:
   鶯歌地處台北縣的邊陲地帶
   人力資源貧瘠
   社福資源亦嚴重缺乏
   社區型單位不是不好
   而是資源取得非常不易
   如此便無法做更多的服務
   理想的方式是
   成立了全國性團體之後
   再於各地區設立辦事處或獨立新設地區性協會
   這麼做一來人力資源取得較易
   二來更能喚起社會大眾的關注
   三來對口單位層級拉高 
   政府會較為重視

他說的也對
只是
這個作法跟我們當初成立的初衷並不完全相同
再者
如果是全國性的社團
那麼我們的會員分佈必須至少遍及一半以上的縣市

這樣可行嗎?

有沒有一種可能那就是:
咱們把愛情公寓裡的「愛情」兩個字
轉化為我們每個人心靈深處原有的大「愛」與溫「情」
在找愛的同時我們亦不吝將自己的愛無條件付予需要關懷的弱勢孩子
讓這麼一個團體充滿溫馨 
充滿溫情

如果你(妳)年滿廿歲
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而您亦有意擔任這個新社團的發起人之一(註一)
那麼
請您留言告訴我們

只要我們能找到至少三十名發起人並且能遍及全國一半以上的縣市
那麼
這個新社團的成立便指日可待了




註一:根據人民團體法規定
   社會團體之發起人必須為年滿廿歲之公民
   並未受法院禁治產之宣告
   且必須具有有效的中華民國國籍
   並在境內需有戶籍
   於申請時除了必須親自填寫申請書之外
   所有發起人亦須繳交個人身份證影本...
   
   我們的經驗是:
   為顧及身份證影本免於任何可能之不當使用
   所有發起人之身份證影本於繳交時需加註:
   ”僅供申請成立社團專用‧重複影印無效”之字樣

   善念存乎一心‧請謹慎考慮。謝謝!

                      瞿仲達



PS:留言時請亦告知您的戶籍所在地(例:新竹市)。謝謝!

標籤:
瀏覽次數:269    人氣指數:9449    累積鼓勵:459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尋找999個感動 (19)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不小心
 
住戶回應
 
時間:2006-07-26 02:09
她, 55歲,非洲,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07-24 22:50
他, 57歲,新北市,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07-24 22:25
他, 36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07-24 20:20
他, 57歲,新北市,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07-24 01:19
他, 36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