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1/1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1/16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01/1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1.14 天氣:
心情: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
下列事件,除有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1.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2.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3.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4.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5.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6.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7.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8.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9.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10.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11.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11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萬元或增至15萬元。
限定50萬元?:-/
X(:-L:-S阿羅哈客運--陳瑞玲鈴 囂張,目無法紀,挑戰公權力!屬於"綠色企業"?有靠山?耍特權?
標籤:
瀏覽次數:
205
人氣指數:
205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01/1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1/16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