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如昔拿著報紙當佐菜配便當,管它是否今日,因為看到的新聞早已皆成舊聞!先頭版再社論、短評,次看社會版標題,最後再瀏覽讀者投書便大功告成。印象深刻的是兩位霹警押著上手扣的未滿18歲年輕殺人犯,攝影記者的照片焦距在後者,但我的眼光卻是停留在前兩位。心想:一樣都是近20啷噹漢子,同樣有著羞澀俊俏臉龐,卻有迥然不同人生路。但為何記者卻對此鋃鐺入獄兇手享有近半版報導?兩旁默默無名執法者卻無法享有同樣待遇???雖美其名為讀者享有知的權利,然對懵懂少年是否易引起"有為者,亦如是"模仿之效,正如該名犯罪者自詡"要最快成名且殺人不會被判極刑..."卻不管"為是當為或不該為"之謬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