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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劉姍姍v.s.美帝國
作者: 輕舟 日期: 2011.12.02  天氣:  心情:
劉姍姍v.s.美帝國-5g 2011/12/01 18:41:53 
我很為江國慶事憤,但此為制度殺人,當然江嚇到哭饒,又見陳下跪求命,也使審問者固其疑,成江冤。我在我事上見陳肇敏類人多矣,這些官僚被愚民渾見氛圍推促,就做了酷吏,曲法亂判。但若有另股力量把這種「好事」弄壞了,比如外國,美帝國、世跆盟、CNN,賴斯責扁、、氛圍又變了,愚民又來責官,台獨又來鼓譟,獨台又來跟敗,這就會有另批陳肇敏又來殺陳肇敏。
· 現叫陳肇敏扣產的,又是另批陳肇敏。制度不改,公平未立,沒有義勇,知識分子沒知,有知不敢講,隨民粹,政客討好渾民,要嘩眾,光怪陸離事還會層出不窮。
· 楊跆事時,說要吞下去的的體委會副主委陳顯宗,就是江國慶,只是他沒斃,渾民就不肯認錯,故後證其對,也沒人給其復職賠償。
· 鄭大為事的陳肇敏─曾志朗,還做官。他放的火,還成救火英雄,如陳肇敏升做國防部長一樣。曾愛歹有功,楊事時還趕快自南美調來廣州護歹,結果連運動場都進不去,世跆盟說他來只會敗事。結果曾在場外唱齣「要護主權力爭」的戲,歹媒報回,渾民同糞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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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就是這整件事的荒謬所在,也就是不拉高高度,怎麼評對這事都是杆格不入,都有所缺。這件事的關鍵就在,法律是強者說了算,因為法律可隨意解釋,可大可小,可取可棄。這不但美國,不但此案,台灣也一樣,陳水扁金改案,可判無罪,也可20年,亂罵可無事,也可說「遲到大王」,老師就犯誹謗罪。劉姍姍此案可以算豁免,也可不算,可以無罪,或交點罰金,也可關20年,端看美國人高興,因為她是妳要抱的大腿,她是你求庇的軍政府,他可以到你這來殺賓拉登,但你不能去他那抓王又曾。

AIT就是美駐台總督府,他叫你出來供罪,你敢叫他的僕役比照?你各黨各派誠敬排見總督,還敢叫葉盛茂在男廁外抓主犯上,連個眼鏡也不給拿?

那前不久美駐台處長司徒文的車在建國南路撞死了摩托騎士,台警方可不可以把他與司機抓到警局酒測問供,問他有無威脅司機趕路或令其分心呢?

或死者家屬告AIT,司徒文返美過聖誕,我們就抓他說他要逃亡?
他不但有完全豁免,還有軍權、主權,你簽的是reciprocal互惠「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但解釋權在美國,你有膽就抓美總督reciprocal比照看看?你不敢,你求靠她,你還要F-16 C/D,還要以軍購比扁多來證明是愛台,還要靠她驕己妻妾,你就得「吞下去」(take it.)。
美國人定了調,辱了台,台灣還要自摑,唾面自乾,大叫要重人權,是劉丟臉活該,我們要反省。

美國人別說是違反人權,就是殺了人也沒關係。1957年,美軍士官雷諾和劉自然因生意倒貨爭執,誣指劉偷看他老婆洗澡,一槍打死劉。美軍堅持治外法權,不讓台灣審案。美國軍事法庭判無罪且立刻專機送返美國。這在台灣群情憤激,惹起暴動,結果是國府向美賠罪,那不肯吞下去的蔣經國,被爸爸打頓屁股,罰去開橫貫公路。

比起哪些蓄意詐欺,害人家破人亡的台灣惡性詐騙犯,劉姍姍對菲佣聲音大了點,那個可惡?那個更違犯人權?

出處: 劉姍姍v.s.美帝國-5g - 范蘭欽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gocrane/5889697#ixzz1fLunwX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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