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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2/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2.19  天氣:  心情:
任何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176-1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180條第1項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1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3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第186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1 未滿16歲者
2 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181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189條第1項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告訴人捏造不實情節提出告訴 會觸犯誣告罪 而非偽證罪
:-$告訴人和證人在刑事訴訟法的地位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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