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4/02/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4/02/17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4/02/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4.02.16 天氣:
心情:
一不小心 你也可能變成通緝犯
根據Tvbs的第一次民意調查 相信通緝犯陳由豪說的話的有百分之36
而相信變來變去 格局狹小的扁政府說的 只有百分之24
陳由豪是經濟通緝犯 他"債留台灣 錢進大陸" 該嚴厲予以譴責
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
倘拘提不到 或傳票無法送達 則法院或檢察署就可能認為你逃亡或藏匿
因而對你發布通緝(同法第84條以下) 你就成為通緝犯ㄌ
之前曾碰到一個案例 當事人因債務人欠債不還 雙方一陣爭執
後 債務人反而對債權人提出傷害罪的告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案件在偵查 審理中
被告搬家 但疏忽未變更戶籍地 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前段陳明
住 居所變更 以致法院傳票送達不到 法官誤以為被告已逃匿 因而發布通緝
他就"莫名其妙"地成為通緝犯ㄌ
"通緝犯"真的那麼可怕 一定罄竹難書 鐵定有犯罪嗎?
本案被告 最後被判無罪確定
所以 遇到法律案件 要小心應對 不然
一不小心 可能成為通緝犯
標籤:
瀏覽次數:
499
人氣指數:
1099
累積鼓勵:
3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4/02/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4/02/17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