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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02年法字第7000001號
作者:
未婚的男人
日期: 2013.06.02 天氣:
心情:
證據法則之下是否實現真理
在調查證據程序上,有嚴格證明程序與自由證明程序之區別,更精確的說,諸如犯罪事實之經過及行為人有無罪責等實體事項之證明,必須經過合法調查之嚴格證明程序,而嚴格證明之嚴格性,按學者之見解係表見在兩方面:一是法定方法之限制;一是調查程序之限制.
質言之,審判程序中關於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證明,必須在法律所規定的證據方法範圍內,並且依法律所規定的調查證據程序踐行之.
上述者係學說之教材資料,惟然在法律的規範中我們是否真正見到{公平正義},或者說[程序法]所顯見出的真~是否為邏輯意義上的真~因為邏輯上的真乃屬成份百分之百的真!
話說邏輯之推論忌諱以經驗為底,因為經驗可因人而異;經驗更可因面向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真]只有一個,亦即在{邏輯}上~真假係清楚使然,而正確使用邏輯公式更是推論之要務.
承如前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必須依據{證據法則}所驗證的[證據]方為審判所能採之依據,準此,我們更要問:該證據能力之證明力是否得通過[邏輯]之檢驗?
PS:在此所稱之邏輯係學術上之學科~非口語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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