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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2/18的日記
作者: ~~俐伶~~ 日期: 2008.02.18  天氣:  心情:
最近有個同事的保戶,因為身體不適,住院二十幾天。 結果公司不賠,且要解除契約。 同事很不解,這個超過54歲半的保戶,當初投保時,還得體檢。 且是通過體檢的保戶,為何公司不賠呢? 經查詢詳情後,得知---這個客戶是曾經因關節疼痛,在醫院檢查身體, 被調出有紅班性狼瘡的病歷。 保險公司能夠不賠,通常也都得拿得出證據才能不賠。 現在連同事都很懷疑--這個客戶不是經過公司體檢的嗎? 根據我過去上課的經驗---就算保戶罹患癌症了, 在投保前的簡單體檢,也未必能檢查得出來。 除非是核磁共振或是斷層掃描! (客戶不知自己有這個病,以為只是關節疼痛,且一個不認識字的人,就算醫生知道了, 通常也不會告訴病人的) 這件事在理賠程序上有個小缺失-- 如果是投保兩年內的疾病,申請理賠時,要有個心理準備--- 當保險公司知道保戶帶病投保時(不管是否蓄意?)在兩年內都有解決契約的權力。 當體體健康時,就要趕快買保險,因為健保就診資料,全部都列入電腦管理了 知識真的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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