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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聽聽別人意見又何妨!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6.09.21  天氣:  心情:
前幾天開庭,
一位原告自己出庭,拿著XX公司的支票,但是卻告的是那間公司的負責人,
法官好心的跟他說他當事人告錯了,
沒想到他居然回頂說:「法官請你看一看,上面有面就是有那個人的名字,所以票是他開的,請法官瞭解到這一點,這張支票上面是有他的名字好不好…」態度跩的根二五八萬咧!
我當時就心想法律雖然沒啥了不起,但他也是這社會上一種運作制度吧,法官會比你更不瞭解嗎??
果不其然,法官漸漸也火大起來了,剛好這一件也無法送達給他所稱的被告,所以必須先公示送達,所以法官就先要求必須有合法送達給被告才行。
但我想縱使讓你公示送達後又如何,你最終絕對是得到一個敗訴判決啊!為什麼要一副自以為是的樣子咧,態度好一點、多聽聽別人的話,所謂伸手不打笑臉人這道理都不知道,真不知道那位大叔活到近50歲的EQ怎麼還是那麼低啊!不但敗訴、要多花了一次的裁判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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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21 22:43
她, 46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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