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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夜情出4萬激情後女告男
作者: 曲沁 日期: 2011.10.24  天氣:  心情:
一夜情出4萬 激情後女告男


............一夜情出4萬 激情後女告男
自由時報 – 2011年10月24日 下午4:59.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劉姓房仲員因被女友甩了,在「愛情公寓」網站找到自稱同是情場失意的女網友「小愛」抒發心情,雙方協議以4萬7000元發生一夜情,小愛事後卻質疑劉男給假鈔,並提告強制性交罪,但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小愛曾要劉男戴套,劉還為此而砍價,檢方認定小愛「謊話連篇」,將劉男不起訴,還簽分小愛為誣告罪被告究責。

女方說謊 社工也騙

檢方調查時,小愛始終未出庭,而且報案時一度稱子宮痛,無法製作筆錄,連台北市社會局社工都指責檢方未顧及被害人情緒,不應強行要求被害人配合應訊,但因案情顯示小愛涉誣告,頓時從被害人角色變成被告,檢方調查後痛批「小愛實在太壞了,連社工也被耍得團團轉」。

檢方追查,劉男一開始就表明「失戀,想找飯飯之交,沒有感情的束縛,只有友情和激情」,希望和小愛「談心、共浴、接吻、互相口交、不用套及體外射精」,小愛則要求「要用套」,劉男為此表明只能給4萬,後來雙方達成協議,由劉男先出錢請吃飯,2人再各自騎機車,一前一後上賓館 。
檢方根據賓館監視器畫面,認為雙方神色自若,小愛當時還帶著寵物貓,被業者要求須代為保管,事後還和劉男一起退房,甚至還主動拉對方的手,加上小愛體內驗無安眠藥或鎮定劑等成分,檢方因此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

檢方指出,劉男PO文提到「男女在激情後,最容易撇開心防,吐露心事」、「所以我才要飯飯之交,沒有感情的束縛,只有友情和激情」,小愛回說「那我想知道你願意給的酬勞是多少?」隔天劉男說「我們不談錢,只要每次上床,我都偷偷塞錢給妳」,小愛說「你要的條件,我都可以做到」。雙方後來約在師大附近咖啡店碰面,劉男說小愛當時點的是果汁,卻向警方指控他在調酒內下藥讓她昏迷。

..



PS 又是公寓裡出的問題 怎麼老是有這樣的新聞出現 男騙女 女騙男 層出不窮

一堆新聞的借鏡還是很多人受騙!!難道情場失意 連頭腦也打結了嗎??

還是以正常心態交友吧!男生女生都一樣感情本來就是會有酸甜苦辣

失去了不代表什麼 也許會遇到更好的更適合自己的出現 重要的是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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