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突然眼睛一亮。「死亡證明書」上記載被保險人身故的時間,離保單生效日尚差三個小時。我馬上指示經辦向受益人表示:「保單差三個小時才滿兩年,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我們尚須做身故調查,今天不能給付。」 經辦面有難色,但只有照我的話回覆。一會兒只看到那中年人氣咻咻地拉著少婦走了。半個月後,調查員回報被保險人的既往病例, 我立刻依法發出解除契約函,沒收已繳保險費。未幾,即收到受益人提出請求給付的訴狀。出庭那一刻,法官怒氣沖天指著我大罵:「你們保險公司真不要臉,只差三小時也敢主張告知不實,你們理賠人員還有人性沒有?」我當時慢條斯理地回答:「庭上,我有下情,但是否先請原告退出?」 當法官將原告等請出庭後,我將本件原委娓娓道出,法官的臉色舒緩下來,卻又問了一句:「如果我判你勝訴,那貴公司豈不白賺了這筆錢?」 我回答:如果敝公司獲勝訴判決確定,這筆錢已經是自然債務, 我將它轉給這位老人家,好讓他照顧他的孫兒。」 法官讓我回去,然後請原告等進來,大概在驗證我的陳述。 兩個月後,本公司勝訴,對方也再度上訴,但出庭的經過比上一次更簡單,也再一次勝訴。本案金額不高,只要二審即告確定。我隨即請這位老先生過來,同時向他說:「知道你白髮送黑髮人,我衷心為你難過。 但是你還有上天給你的任務,就是把你的孫子拉拔長大。我也只能幫到這個地步,相信老天會保祐你的。今天你把錢領走,找個可信賴的親人,幫忙你養育孫子吧!」這件事常在我心裡縈迴。壽險理賠人員是否可以介入人家的家務事?壽險理賠人員不是該給錢?該給誰?給了就是了?如果我錯了,是否法官也錯了?也許統統都錯了。 怎麼那麼巧,老天讓被保險人差三小時保單即滿兩年逝世? 而又讓我調查?但既往病例呢?但這又能怪誰呢? 如果那位少婦的話不要那麼絕,不是什麼也都沒發生嗎?人世間到底是有一股力量左右,而壽險理賠的人情味,只不過是它的一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