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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4/0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4.08  天氣:  心情:
懂法律才能保障權益喔

妳提起的應是刑事告訴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並實行公訴(控方) 法律上妳只是告訴人 並非自訴人 不是刑事訴訟法的 "當事人" 法官本來就不需要每次開庭都傳妳!

刑事訴訟法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歸刑事 民事歸民事 除非妳在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損害賠償 不然 法官只需審理刑事問題--被告是否犯過失傷害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以及判刑

妳早該提起民事訴訟才對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2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3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4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5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6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7 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

案件可否上訴第三審 :-$要看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 是過失傷害罪(不得上訴) 還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可上訴)

:)>-阿騙的左右手,親信兼白手套陳哲男因"詐欺"被裁定收押禁見![-X不要大案(貪污)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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