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複習,
今天聽到錄的內容,通姦罪,
在日本跟德國通姦無罪...
但,在台灣刑法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而且道德上,會受人批判,畢竟三姑六婆很多
台灣地小人多,
我想刑責算輕,道德的譴責才考驗一輩子,
但...往往通姦錯的不一定是第三者,最可惡的我還是覺得是,誘人與你通姦的那個人,
第三者常不知對方已婚,
雖說我也贊成戀愛自由,
但...婚姻及家庭都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
不管有天大的理由,都不該在有婚姻責任之下,
再談戀愛...
我也怕碰到這種人,騙人未婚誘人陷入
然後兩邊享受的,
法律應建立一套,通姦之人已婚那方應加重罪刑,
聽到很多朋友說了
事後才發現自己成了他人感情的第三者
真的覺得...
我絕對不同情那種通姦被判罪的
因為明明是可以選擇離婚的
如果有家暴就收集證據
而如果當初是自由戀愛而婚的
更應該自己要做個結束
當初都是自己選的
好與壞自己承擔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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