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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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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5/0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5.08 天氣:
心情:
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阿騙政府和家族 以最高道德標準自許?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
阿騙,吳淑珍,馬永成和陳哲男等人 收取不法政治獻金 sogo禮券和被招待旅遊(根本就是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對價--貪污犯的賄賂或不正利益) 在總統府炒股,涉嫌內線交易,介入sogo等民間財團 金控公司和公營事業的經營權或合併案 要求台肥以賤價出租,賤賣國產,掏空國庫---等罄竹難書的惡行
:-$要是在韓國 這些人早就琅璫入獄,身繫囹圄了!還侈言最高道德標準?
一個貪腐搞特權,沒有政績,靠兩顆子彈,違法公投綁大選,啟動沒法律根據的國安機制,剝奪軍獻警等特定人士的憲法投票權 x濫用行政資源,置入性行銷,胡作非為才連任!民意支持度 卻只有十幾個百分點 要是有羞恥心,早就辭職下臺了
"羞恥心" 他們有嗎?:-?
但"最高道德標準" 我想 他們根本[-X不夠格談!
%%-%%-%%-一邊打刑事上訴狀 打累了 順便罵罵貪官汙吏
改天還要背一大堆法律條文,準備司法官考試,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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