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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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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5/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5.19 天氣:
心情:
刑事的上訴權人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如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5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346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除非判無罪,免刑或已宣告緩刑 否則 被判處罪刑的刑事被告 依據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 :-$不妨考慮提起上訴(刑事上訴不須繳裁判費) 檢察官會爲被告的不利益提起上訴
%%-%%-%%-
趙建銘和趙玉柱 也包山包海 物以類聚?
司法沒公信力 還不傳喚,羈押趙建銘:-?
調查局長葉盛茂 北檢檢察長顏大和 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都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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