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Checa問: 弟弟與弟媳要離婚,每到要簽字時弟媳總是不肯,當初她因作生意投資,錢不夠就要弟弟向家裡拿錢,對弟弟造成巨大的負擔,弟弟因此想跟她離婚,但因還牽涉小孩監護權,雙方堅持不下,她遲遲不肯簽字離婚,請問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呢?
律師李後政答: 離婚是兩個人的事,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就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訂好離婚協議書,有兩名以上證人的簽名,並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就完成離婚手續。 離婚協議書內容應約定雙方的財產分配,如財產各依其名義歸夫或妻所有,債務各自負擔;子女由夫(或妻)行使親權,另一方則在議定的時間、地點有權探視。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依據《民法》規定,要有如重婚、通姦、虐待、遺棄、惡疾等十項法定事由才可離婚。
至於《民法》還另有規定其他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且沒有回復的希望做為判斷的標準。婚姻是否已出現破綻無回復的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衡量,例如兩人日常生活,是否已吵到達到無法維持婚姻的地步,而且兩人都不想繼續這段婚姻。 依讀者所說的情形,弟弟與弟媳間的情況不符合前述離婚要件,恐怕無法訴請離婚。「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或許請你弟弟與弟媳珍惜這段婚姻,並請求婚姻專家的協助,解決目前的困難才是正途。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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