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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7/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7.15  天氣:  心情:
購買公寓前,記得閱覽或影印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21條、第22條、第47條、第49條住戶之規定。

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匆匆起訴,簽結吃掉更重的案件,之後才要抗告?不可理喻!b-(

一個犯重罪 卻死不認罪 有逃亡和串供之虞和羈押原因 羈押期限未滿兩個月 卻草草,匆促起訴 還能交保 絕對是司法實務的笑話和特例

檢察官求處八年重刑 法律上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因為對法官沒有任何拘束力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和法官,再度斲喪司法公信力!

莫名其妙,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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