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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7/1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7.18  天氣:  心情:
喝酒開(騎)車的法律責任

酒測値超過每公升0點45毫克,若騎或駕駛車輛,在今年2月5日行政罰法施行前,除會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開交通罰單)外,還會被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起訴,由法官判刑,構成一罪兩罰

上述情形,可以在行政罰法施行後,考慮以公法上的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繳納的罰鍰,被駁回則提起行政爭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阿某猴:-$2006年7月16,17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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