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貪污罪刑事被告身分傳喚陳水扁?檢調自欺欺人? 憲法第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憲法第52條其實是惡法,一個貪污腐敗搞特權說謊硬抝,掏空國庫,圖利財團的惡棍!施政不滿意度高達70%,滿意度只有15%或11%左右的人.若有羞恥心,早就引咎辭職,自殺以謝國人了!當然更該被繩之以法,身繫囹圄! 雖是惡法,憲法第52條還是阿騙的保護傘! :-":-":-"還掩耳盜鈴?對趙建銘都刻意避重就輕,分割匆促起訴,形同吃案!羈押期限未滿故意縱放,才又三次抗告不成的檢察官 兩顆子彈的阿騙,只要在總統府位子上,司法根本無法追訴他的貪污罪,更遑論以刑事被告傳喚或起訴他! 別把台灣人民當白癡! 尤其是法務部長施茂林,檢察總長吳英昭,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和北檢檢察長顏大和,調查局長葉盛茂在任,特別是像許永欽這種司法官充斥的話 台灣司法會獨立的?b-( :-$前幾天罵施明德流浪狗的--就是辜寬敏 我不屑罵他和高喊台獨,卻當台灣國策顧問的日本人--金美齡是衣冠禽獸或畜生! 8-X>:) 三立的鄭鴻儀主持鬼話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