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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1/26的日記
作者:
~~俐伶~~
日期: 2008.11.26 天氣:
心情:
報載紅衣婦淋油鬧自焚理賠案
保戶因小腿挫傷於醫院求診並分二次住院間隔三天申請醫療理賠,第一次住院公司經審核業已給付在案,出院後間隔三天,保戶再行住院,第二次住院因保戶無法以健保身份辦理,故要求自費住院,公司調閱病歷依治療內容經醫師評估,不符合條款「必須」住院之要件,故公司無法給付第二次住院醫療金。保戶至公司採取激烈抗爭手段並於現場潑灑汽油,公司考量大樓公共安全及保戶人身安全,依此評估給予個案融通處理。
今天我們公司的csn也報導這件事。像這種非必要性的醫療行為,原本就是保險不理賠的項目。像我曾經骨折後的拔除鋼釘手術。健保局只同意住兩天,超過就得自費
因腳術後腫脹。當時我也要求再加住一天。醫院要我簽同意自費聲明書,表示健保不予給付,我必須自費我也同意,當然也不可能理賠。因為這是非必要性的醫療行為,
非理性的保戶,我想任何一家公司都會很棘手。
在情,我們賠了!在法,這位紅衣女觸犯公共危險罪,保險架構是建立在公平的原則,如果每個人只要會吵架,就有得賠,那對那些不會吵的客戶,不就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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