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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0.20  天氣:  心情:
債務人脫產,怎麼辦?

"判決確定了,他沒有老婆,他子女都20了,他有工作,但是收入都在別人的名下,因為把自己接的案子,都掛在他朋友的公司,所以支票都不是他的名子,錢也都不存在自己的帳戶,這事讓我阿爸苦腦了好久哦,每次看阿爸辛苦的工作,又想給我們過好日子,但200多萬都拿不回來,阿爸苦都自己忍著,真是心疼"#-O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此外
善用強制執行法第22條的拘提,管收!
9/10-10/20only13hr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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