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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悠哉真好!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6.10.16  天氣:  心情:

上圖是我可愛的頑皮豹上衣!
穿起來更像高中生吧~~
OS.明明是老頭子一隻還是那麼喜歡搞怪!

早上7:45就上班了!
但是咧,於同一時間就開始再等待下班!
(因為老娘星期日無聊到把全部東西都帶回家給他瘋狂的做完啦!)
奇檬子只能夠說very good.
整個早上就是到處跟人家哈啦!
東晃西晃的!悠哉的工作真好啊!

嗯,接下來,學一點知識好啦!我只節錄一段,不多啦!
請耐心看完唷!跟有車族(汽車&機車)都會相關!
「按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因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未能依本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者,得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依前條(即第38條)為補償者,視為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94年2月5日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在保護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確實獲償,本質上仍不失為「責任保險」,即以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依侵權行為法規定負有損害賠償之責任為要件,並無提高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為無過失賠償責任之意旨。此觀94年2月5日修正前同法第 39條第l項:特別補償基金依前條規定為補償者,視為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該法94年9月8日修正前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第39條第2 項規定,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時,應依該非被保險汽車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額等規定,亦徵明確,可見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依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9條第2項規定所負之責任,為其依侵權行為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並無使其負無過失責任之意,故特別補償基金依該規定求償時,仍以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再參諸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9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亦已載明:「基於公平原則,並配合第1項規定,爰於第2項明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受害人損失後,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足見該項規定之目的僅在於配合同條第 1項之規定,防止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因特別補償基金對受害人補償後,在補償金範圍內同時解免其等對受害人損害賠償義務所產生之不公平現象,始以法律規定之方式,賦予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受害人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之權利;亦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9 條第2項規定,其本質上仍為保險代位權,特別補償基金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係基於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定移轉,上開法律規定並未使特別補償基金取得對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獨立之求償權,特別補償基金僅於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依民法或其特別法應就被害人或其繼承人負損害賠償之義務時,始得對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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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7-04 15:08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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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說[2007-07-04 22:55]:

嘻嘻!
不會啊!
感覺整個就是很殺!

 
時間:2007-07-04 09:05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04 14:31]:

是啊!我是男寶寶,
可是咧,說「老娘」聽起來比較有殺氣,
說「老子」就感覺怪怪的,
說「老爹」又不適合我這陽光美豬頭,
哈哈!
所以就改稱為老娘啦!!

 
時間:2006-10-17 12:48
她, 46歲,宜蘭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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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0-17 07:40
她, 37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6-10-16 23:13
她, 47歲,南區,建築營造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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