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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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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1.13  天氣:  心情:
動之以情,明之以理和威之以法,不如教唆暴力討債?b-(

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債權人的態度,絕對是影響債務人是否清償債務的重要關鍵!

態度積極,加上足夠的法律壓力(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強制執行法拘提管收
債務人的規定,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撤銷權和第242條之代位權,確認債務人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的處分行為無效,甚至將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再就剩餘
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強制執行等)

債務人通常會清償債務,全部清償或至少一半

日前有個案例,債務人欠兩百萬元,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兩三次,依然沒效果
後來,我幫他們想辦法,目前債務人已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這幾天內已先清償20
萬元,以後每個月還3萬元

若給付遲延,改天會對他兒子提供的不動產,聲請法院拍賣,並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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