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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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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2/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2.13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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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分居(或分房)5年,也非我民法列舉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o<[-o<[-o< 感謝這個交友檔案,把我加入好友名單的9百多個人和幫我推薦的好友! @};-@};-@};- 黃俊英賄選 抓到了 :-/(:|:-"b-( 沒任何確切證據,就三更半夜開記者會栽贓?漏洞百出,羅生門! 陳菊,民進黨的選舉--錄音帶,兩顆子彈,光碟?爲勝選,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陳菊競選總部戴漁夫帽,見不得人,不領千萬檢舉獎金的5個青年軍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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