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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看戲的隨風流浪~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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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坐著等看別人被騙
作者:
等看戲的隨風流浪~風玲
日期: 2010.09.05 天氣:
心情:
剛從中正公園抓取到
不少可作為動畫的素材圖
那是我用來練習日後
幫朋友設計廣告的練習步驟
有幾個朋友捧我場
要我幫他們設計屬於網路專用的動畫廣告
以前 在台南 常常幫人設計錄影的變化
舞台燈光的擺設 現在跟著潮流走
都是在網路上呈現
之前免費送人的廣告.效果設計就不多談了
因為接下來 我要開始收費了
馬上來驗收最近從網路上摸索來的成果
晚點說話 搞動畫中
而關於訴狀 我以前就常常免費義務幫人寫
也曾被律師要網羅成為助手
但我認為律師助手不是我想做的行業
每天光找那些訴訟資料 就很頭大了
能不能成喔? 最高紀錄
一個朋友與我目前要提出的有相同的狀況
但那混蛋又卡到有槍 被判了4條罪
那次 我那朋友全程沒請律師
只有我跟她案子的檢察官幫她而已
那個混蛋 總刑期9年多
目前 我很少在幫人擬訴狀了
最多只是在知識加 若有人寄信問我問題
我回復這樣而已
嗯~ 有友人被當成目標了
我不知道該不該提醒呢
走了個夢 換了個天
我想~ 搞不好我可以串連一起
證據會很有利於我
民事需裁判費 刑事不需裁判費
那就依刑事先起 隸屬詐欺背信
最好開庭時 他們都做偽證 再多一條偽證罪
剛把狀 拿給法律系的朋友看
很OK 那就星期一準備遞上去了
再等個偵查程序時間
約莫半個月就開始進入審理程序
很快的 就會有個結果了
小蝦米 準備大戰鯨魚
再找個報社 暴料一下
會有加分作用
人証~ 也有了
審理傳訊 不到一庭罰三萬
看誰想花這個錢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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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5 13:41
他, 93歲,嘉義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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