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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災戶 損失相關減免1
作者: 回訪慢哦~抱歉呀^.^ 日期: 2009.08.18  天氣:  心情:



請幫忙給需要的人

謝謝







台南此次因颱風受災嚴重,故提供下列相關資訊提大家使用,

若有不明之處,請直接撥打各機關服務電話詢問.



謝謝!



(個人綜所稅) - 國稅局



「莫拉克」襲臺帶來豪大雨,中南部各地災情頻傳,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特就轄內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

營業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列報災害損失。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

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

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

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三、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

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該分局並指出,

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國稅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地方稅) - 稅捐處



莫拉克颱風來襲,臺南市稅務局特別提醒鄉親,如有受災損失達減免標準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提出,或以電話、傳真方式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保障自身利益。

稅務局表示,地方稅災害損失減免,可分成房屋、土地、車輛等方面,如以下說明: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向車籍所轄稅務局、分局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納稅人如對以上稅目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撥稅務局客服專線:2119611,傳真號碼:2119649;

或安南分局總機:2565148,傳真:2462961洽詢;

新營總局:0800-666969
新化分局:0800-051110
佳里分局:0800-065677





至於國稅(所得稅.營業稅)災害損失減免,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南區國稅局辦理,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電話2220961、安南稽徵所246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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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8-18 11:17
她, 55歲,台南市,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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