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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2/0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2.03 天氣:
心情:
五次請假,貪污犯被告吳淑珍,逃避司法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吳血壓低,不穩定,退化性關節炎,身體不好(又不是今天才這樣,幾十年來不都是這樣?)不適合出庭?那為何不住院治療?台大醫院為虎作倀,醫不好她還要幫她開診斷書?
刑事被告到法院開庭,為自己的清白辯護是他的權利,同時也是他的義務!
若是一般刑事被告,敢六次開庭五次請假,早就被法院拘提到案了!
審判長該硬起來![-o<
%%-%%-%%-
傳喚三次不到庭,才能拘提?
同法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1.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2.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84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若有上述情形,[-X不必傳喚,可逕行拘提!拘提不到,甚至可發布通緝!80歲的金融土匪王又曾就是如此!
昨天在地上打滾,哭鬧新加坡機場的王,4房不夠,還要搞七捻三娶第五個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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