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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2/0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2.09  天氣:  心情:
夫妻財產制的登記

非訟事件法第101條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第104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1.夫妻財產制契約
2.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3.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其因夫妻一方破產而成為分別財產制者,法院應於破產宣告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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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犯被告吳淑珍,七次開庭六次請假![-X[-X[-X破壞司法公信力,莫此為甚!

審判長睡著了?
:-?

台獨精神領袖李登輝的孫女李坤儀,25歲名下財產高達一兩億元,錢從哪裡來?

不用繳遺產稅,贈與稅?
b-(
正名?施政無能,經濟搞不好,只會搞意識形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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