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1,27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4/0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4/05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4/0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4.04 天氣:
心情:
廣告系畢業的媒體人對法律案件大放厥詞!?b-(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1.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2.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3.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4.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2款、第3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30日. :-$昨天發飆的陳揮文說:馬英九認罪的話,就到旁邊協商去了---![-X馬被起訴的貪污罪,最輕本刑7年以上,根本不符合認罪協商要件! 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審判程序攻擊原告(檢察官)的採證或程序違法,本是常態啊!>:D< :-$許多媒體人或政客毫無法律專業或背景,評論法律案件,貽笑大方!:)):-"
標籤:
瀏覽次數:
188
人氣指數:
188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4/0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4/05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