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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看報有感
作者: 君子不器 日期: 2012.10.11  天氣:  心情:

什麼叫做"順了市長,惹火了檢察官,豈不是警察難為?"

國家法令就是國家法令,警察的養成教育與在職訓練過程沒有教嗎?
民意代表與民選首長在就職訓練沒有教嗎?

按規定該怎麼做,就該怎麼做,要考慮到誰官大嗎?
民主法治的教育有教大家在遵行法律之時,要考慮誰的官大嗎?

基隆市地檢署的範例是基本的樣版,
就是該多辦一些這樣的案子,讓社會學好基本動作,
⋯⋯

台灣才會有救!

基隆地檢署殺雞儆猴
【聯合報╱黑白集】
基隆市長張通榮的一場「選民服務」,演成司法史上首宗「市長縱放人犯案」;同時,因被張通榮脅迫而屈從的派出所所長及承辦警員,也被以「縱放人犯罪」起訴。

如果今後所有的地檢署都像基隆地檢署這樣就法論法,必將使縣市長及民意代表們輕鬆不少,因為選民們或許就不再敢要求他們關說,害他們變成「張通榮」;同樣的,警察們也必將減少許多困擾,因為行政官員及議員們在關說警方時,不但必須顧慮自己可能遭起訴,也別害得警察亦被問罪判刑。

張通榮所涉「妨害公務罪」,刑度是三年以下;「縱放人犯罪」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真的重判,刑期可能比市長任期還長。兩名官警尤其倒楣,不但遭張通榮脅迫,如今還可能面臨停職候審的下場,順了市長,惹火了檢察官,豈不是警察難為?

其實,這類縣市長或民意代表為「選民服務」而關說警察的事,也許天天都在發生;只是縣市長未必親自出面,而由屬下代行。此種風氣,習以為常、司空見慣,以致不論首長、議員或警察,皆將之視為常規常例。但是,這次地檢署的動作,不啻警告這些人,不要以為這是家常便飯,認真起來,就法論法,可以教你到法庭上去說清楚。

在張通榮的心中,一定認為這只是一件稀鬆平常的「通融」一下而已,誰知居然闖下如此大禍。想一想,只因一件並排停車的小案子(廖女雖喝酒,當時並未駕車),竟然鬧到市長大人變成縱囚罪被告的下場,這應當會有殺雞儆猴的功效吧!

張通榮曾奚落自己是「混蛋市長」,糊塗如此,好像也罵得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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