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5/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18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7/05/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16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4 被告於肇事後,立即,並主動向司法機關—報案,且向該管警察局報明其為肇事人及肇事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自首而接受裁判。因此,依上開法律和最高法院之判例,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刑法,對於本案件之被告,「應」先予以減輕其刑後,再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後,從輕量刑,甚至判處免刑或予以宣告緩刑。 四、對於本案件,有關刑法「重傷」和「自首」之新法規定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由此可知,新刑法有關重傷的法律定義,包括毀敗和嚴重減損相關器官或肢體的機能在內。因此,器官或肢體完全,且永遠喪失機能,構成刑法的重傷程度,就算是嚴重減損器官或肢體的機能,依照新刑法,均屬構成重傷的法律要件。
標籤:
瀏覽次數:178    人氣指數:178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7/05/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18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