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5/1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0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5/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19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6
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一○ 、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二、被害人是否達到舊刑法重傷的程度,涉及到法院適用法條和論罪科刑—過失輕傷罪或過失重傷罪之不同,應予以調查相關之證據
%%-%%-%%-
貪腐無能的陳水扁心中,他個人利益,永遠凌駕在民進黨,更遑論國家和人民之上!趕快下臺!>:D<
@};-
標籤:
瀏覽次數:
171
人氣指數:
171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5/1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0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