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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19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6

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一○ 、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二、被害人是否達到舊刑法重傷的程度,涉及到法院適用法條和論罪科刑—過失輕傷罪或過失重傷罪之不同,應予以調查相關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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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腐無能的陳水扁心中,他個人利益,永遠凌駕在民進黨,更遑論國家和人民之上!趕快下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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