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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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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2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21  天氣:  心情:
明年不當總統,要當義工?

貪腐無能,說謊成性的貪污犯,明年520後,就算不想下臺也由不得你!不過,當義工做秀前,先去當階下囚,吃牢飯吧!>:D<
若台灣的司法還有正義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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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重傷罪?之8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被害人除曾親口向被告承認,係由其坐在後座,騎乘機車,前面搭載當時只有十六、七歲,未滿十八歲,沒有駕駛執照之另一人之荒繆、會嚴重阻擋駕駛視線之故意、顯然不當,近乎嬉戲,和極可能產危險之重大違規駕駛行為。被告本人亦親眼目睹,事故發生當時,被害人確實坐在後座之荒謬情節和重大違規之駕駛行為外。此外,她並有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相關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侵害本人之道路優先使用權之違規和違法行為,並因而導致此次車禍事故之重大和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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