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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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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2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22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9
就此,被告本人持有被害人承認車禍事故當時,其坐在後座之錄音證據。因此,懇請 法院,當庭播放該錄音物證,以釐清責任歸屬。蓋此待證事實乃法院有罪判決量刑之機礎,且為免刑判決、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之參考,以發現真實,並保障被告的權益!
參、有關責任歸屬、賠償,以及和解撤回告訴,判處免刑或宣告緩刑
ㄧ、被告並無酒醉駕車、闖紅燈或嚴重超速等重大過失,也無嚴重違法注意義務。車禍事故發生後,主動報警,自首受裁判,多次關心被害人,並極力再三尋求和解被告並無酒後駕車,闖紅燈、超速或嚴重超速(車速應該約達時速四十公里左右,絕未達五十公里。警察筆錄誤植為時速五十公里,因當時本人未仔細詳閱筆錄,未注意筆錄記載為時速五十公里,因此並未要求警察更正)、或其他重大故意或顯然不當之駕駛行為,對於車禍之發生,只有輕微的過失,並無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僅屬於次要之原因,但仍難推辭說毫無過失責任。肇事後立刻通知警察,自首接受法院裁判,造成被害人受傷,被告深感抱歉和愧疚,前後超過七次以上,探視和關心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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