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5/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7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7/05/2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25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11

所給付之新台幣五十五萬元之保險金。

三、若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要求被告單獨,且完全負起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違反公平正義
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此外,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如前所述,被害人有坐在後座,騎乘機車,前面搭載年約十六、七歲第三人之荒繆、故意、且顯然不當、近乎嬉戲,和極可能產危險之重大違規駕駛行為,並違反前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相關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侵害被告之道路優先使用權之重大違規和違法行為,並構成導致此次車禍事故之重大和主要原因!因此,依上開民法規定,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和所得要求之賠償,應自行
@};-@};-@};----
標籤:
瀏覽次數:171    人氣指數:171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7/05/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27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