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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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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2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25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11
所給付之新台幣五十五萬元之保險金。
三、若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要求被告單獨,且完全負起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違反公平正義
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此外,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如前所述,被害人有坐在後座,騎乘機車,前面搭載年約十六、七歲第三人之荒繆、故意、且顯然不當、近乎嬉戲,和極可能產危險之重大違規駕駛行為,並違反前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相關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侵害被告之道路優先使用權之重大違規和違法行為,並構成導致此次車禍事故之重大和主要原因!因此,依上開民法規定,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和所得要求之賠償,應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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