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繳納的全民健康保險費自95年度起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不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申報戶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
必須是由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保險費列舉扣除的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自95年度起,健保費可以全數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不過,近來財政部與國稅局接到不少民眾的詢問,例如張媽媽的健保費平常是由女兒來繳納,
但在報稅時,張媽媽卻是由兒子列為扶養親屬來申報,張媽媽的健保費應如何申報的問題。
賦稅署指出,由於我國綜合所得稅是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戶的收入,
及該申報戶合於規定的實際支出合併申報的制度,
因此,申報戶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必須是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
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的規定。
換句話說,如果張媽媽是由女兒申報為扶養親屬,因為張媽媽的健保費是由女兒所繳納,
女兒在申報時,當然可以申報扣除;但如果張媽媽是由兒子申報扶養,由於張媽媽的健保費是由女兒繳納,
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各項列舉扣除是以申報戶內合於規定的實際支出為限的精神,
兒子並未負擔張媽媽的健保費,因此也不能將張媽媽的健保費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