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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父親的自傳(二十三)
作者: Eric 日期: 2012.09.12  天氣:  心情:
二十三、辦理日人遣送,初次經商失敗
戶籍組接收新營郡(管轄、新營、鹽水、柳營、後壁、白河、東山六鄉鎮)全部戶籍簿待各鄉鎮成立戶籍課,分別交各鄉鎮接辦,戰爭結束,日人決定省府透過縣政府,由戶籍組編造日僑名冊分批列冊遣回日本,不分階級悉由我分批編冊一批又一批集中新營國校候船,他們父子兄弟姊妹等希望同船回,分批比較不安心最怕是久留被生活脅迫,被台人報仇毆打搶奪財物,保護他們安全,以原有壯丁團組織義勇警察隊(當時警力薄弱)攜帶日本刀駐國校,集中所保護遣送基隆車中亦然,日人亦組織委員會,募款送給義警隊充為膳食,他郡的日人,無人保護往基隆途中常被搶奪,僅本郡日人安全,為此他們十分感激,時為兄弟在他郡要求同船遣回到宿舍拜託贈送紅包我一概不接受,連想他們戰敗家破人亡實在太可憐,有一次同列車護送日僑至基隆途中,日人將能帶回款項外,殘餘零錢收集幾千元交我,他們說超額不能帶回(規定每人一○○○元)交我,分給義警隊員中食費外,均返他們充為在基隆候船期間中零用錢,依規定飾金類不准攜帶,義警查獲一隻戒指交我處理,依法要充公,想太可憐,再返還並徵其收據避免被誤會自己吞沒,囑其在基隆變賣充為飯錢。
光復前福州來台舊友勸我,中國公務員待遇不好,趁此機轉換經商比較好,惟我原性不適合,決定仍繼續服務,同時日本政府三千元的一時恩給除了還子女藥費尚有二千多元,可買二甲餘田佃,岳父對我說買田佃較好,我想政府國策定耕者有其田,我自己無能力耕作,被人三七五租亦不合算,又買牛借人家養飼可對半均分我又不讚成,適逢沈糖與王水閣兩兄是親友計畫合夥在仙草埔經營燒石灰,分一○股計一萬元時斗米約一元左右,我出資一‧三三三元為一‧三股,約一個月賺一倍,已增資為二‧六六六元,不料吳朝枝(委託經營合股人)私將資本二萬元投資買龍眼肉約定一月後交貨,又再賣出未燒石灰,賣出收取前金,適逢物資波漲(光復後一日三市)一個月後各漲價十倍,如龍眼肉照約定交完貨是不影響,但商人逃亡不能交貨,而石灰己收前金,悉被人運走,吳朝枝全家逃逸行蹤不明,出資金被虧空見不到生意不可做,這就是一大教訓,自此後談商即恐懼。
日本投降後軍隊即復員,明憲亦海軍復員回來,改派他後壁國校服務,是照母親的意思,不久與服務後壁鄉公所何雪結婚,當時物資尚缺乏喜客由我拜託新塭察銀棧設法,材料豐富客人都感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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