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無罪,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還有臉當檢察官? 製作不實的證人偵訊筆錄,對照起訴馬時,說找不到不起訴他的理由,讓人覺得噁心!起訴馬他聲名大噪,家喻戶曉!8-} 台北地檢署先前還幫侯背書,莫名其妙,匪夷所思!b-( 事實證明,侯製作不實筆錄--已構成犯罪行為,毫無公信力,有臉繼續當檢察官?:-?怪不得檢察官的同僚,不恥他的行為,認為他偵訊證人的模樣,簡直就像惡警辦案!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2.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刑法第339條第1,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X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未施用詐術讓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根本不會構成上述犯罪,只要法律系畢業,甚至修過刑法總則和分則的人都知道! :-$沒法律常識,少大放厥詞!(:| :-$謝欣霓,林國慶和王世堅等謝長廷的子弟兵,Shut up!:-" :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