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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8/1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8.17 天氣:
心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632號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
大法官受理釋憲案標準何在?要求立院行使監委同意權?也希望其同意大法官的提名?8-}
通過和這屆大法官一樣沒風骨的監委,繼續挺貪腐無恥無能的執政黨政客?:-?
監委不可或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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